(一) 研究所在學學生或入學一學期以上之大學部在學學生,始得申請。
(二) 應屆畢業生經本校核准獲交換學校同意交換者,得申請延長其修業年限,最長以一年為限。延畢申請經核准不得再撤銷。
(三) 在職專班學生得參加甄選交換學生,但不得申請本校獎學金之補助。
(四) 非中華民國國籍之本校學生得參加甄選交換學生,但不得申請交換至其原屬國家境內之學校。
(五) 需檢附國際認證之外語能力證明且達交換學校要求標準,赴大陸地區不再此限。
(六) 學業成績達 75分 (含 )以上或班級排名前 50%且操行成績達八十分 (含 )以上,或有其他優秀表現績效者。
(七) 申請以英文授課之交換學校,語言能力應達 TOEIC 650分或同等能力標準,赴大陸地區、東南亞地區則不再此限。
(八) 符合交換學校之各項資格規定。